税委会[2015]3号
海关总署: 经国务院批准,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,具体如下: 一、取消钢铁颗粒粉末、稀土、钨、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。 二、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。 三、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。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5年4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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